• 索 引 号: ND00126-3000-2024-00019
  • 发文字号: 宁林函〔2024〕15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4-05-15
  • 标    题: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3号建议的答复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3号建议的答复
宁林函〔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17:22
  答复类别:A

张兴敏王兆品刘成伟李宗绵陈先华魏明霞代表:

  《关于解决我市农村部分危旧房、宅基地,在第三次土地调查图斑与现状不相符,影响推进“一户一宅”政策的建议》(第1443号)收悉,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和指导性,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建设项目用林要素保障工作主动作为,林地获批与下达定额指标占比连续年位居全省各设区市之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局林业要素保障工作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及各位人大代表对林业事业长期的支持和监督。我局主要采取以下三项举措: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市林业局组建项目要素保障专班,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局领导多次带领有关人员赴国家林草局驻福州专员办、省林业局专题汇报项目用林情况,得到国家林草局和省林业局的充分理解和鼎力支持。

  二是对接把脉,对症破题。市林业局采取“四个提前”举措(即:提前介入,提前摸排,提前指导,提前协调),做到服务在一线、指导在基层,实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组建提速提效。分析梳理重点项目在用林报批等方面存在的难点,我局主动作为,靠前对接,邀请省林业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莅宁问诊把脉,破解项目用林难题,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提高用林审批效能。

  三是马上就办,提质提效。为了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杜绝“一报了之,坐等审批”等现象,我局安排专人赴省局跟踪协调,取得省局大力支持,采取“即收、即审、即办”等举措,为建设项目顺利开工争取宝贵时间。

  建议中提到的农村危旧房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作,有些可能牵涉到不同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在处理切实存在土地图斑与现状不相符的情况时,不得让农民为技术差误买单,更不得以调整图斑权限为由让群众找投无门,应当要加强与土地、林业、规划、住建等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研究具体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为妥善解决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问题,同时方便危旧房户主原址改造合法化,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办秉承客观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纠正因行政手段导致农村危旧房与现状不符现象由于1985年1月1日《森林法》实施前,我市部分山区农村确实存在未批先建住宅,森林图斑与现状不符,群众危旧房改造推进难问题。为了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我局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要求各县(市、区)林业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按照相关规定,1985年1月1日(《森林法》实施)前,在林地上建成的设施项目,可不按使用林地项目对待;1985年至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实施)期间在林地上建成的项目设施,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允许不按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对待,但应按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二是开展政策指导。要求各乡镇林业站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指导群众避让敏感重要生态区位改造危旧房或修建住宅,认真遵循《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25条“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属民生保障,符合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按规定标准改造危旧房或修建住宅,可以使用三级生态公益林。

  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严格执行2016年7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的相关规定,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相关工作,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同时督促福鼎市林业局跟踪对接,主动介入,沟通协调建议所提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用林报批工作,争取危旧房改造项目用林尽快获批,推动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

  再次感谢您对林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晓莺

  联 系 人:黄  勇

  联系电话:0593-2822649 

                     

宁德市林业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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