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26-0200-2025-00010
  • 发文字号: 宁林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03-06
  • 标    题: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林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16:59

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21年制订的《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关意见建议直接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反馈。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支出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地方政府主导,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补助对象:各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等。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林业局是林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建立健全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做好林业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指导监督。

  市财政局是林业专项资金筹集、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林业局下达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是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查核实及资金拨付,林业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国土绿化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包括林木种苗培育、造林补助、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造林补助对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松林采伐改造提升及森林质量提升(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支持范围)以及林业碳汇项目的补助。

  第九条 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补助指对森林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示范点建设、乡村(社区)绿化美化及义务植树的补助。

  第十条 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油茶等木本油料基地的新造、低产林改造、管护抚育及高标准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等的补助。

  第三章 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括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森林步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教育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五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等。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扑救队伍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六条 林草监测补助指用于开展综合性的林草湿普查、样地调查、图斑监测,生态定位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七条 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规划范围内的森林频道建设支出的补助。

  第四章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林下经济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

  第二十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激励品种创新、承担省政府和省级林业部门组织参加以及设区市政府举办的花卉(园艺)展会等方面的补助。除组织参加花卉(园艺)展会外,其余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等支出补助。

  第二十二条 林业改革试点补助用于扶持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林权资产量化、林业综合服务提升、林权流转及融资平台建设、现代林业科技园建设等的补助。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项目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林业专项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 区)林业局、财政局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项目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林业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林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上只能申报一次。

  (二)市林业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林业专项资金申请,按照均衡发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集体研究后,由市林业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与财政共同签发联文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三)有关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收林业专项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日内,应当将林业专项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市林业、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变更项目或资金需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流程拨付资金。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年度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二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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