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林〔2021〕1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各国有林场: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为规范宁德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使用管理,完善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设,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宁德市林业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宁德市林业局和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使用管理,完善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设,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和《宁德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2020〕1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是指在宁德市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局备案同意的生态公益林储备库。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林地,实行“增减平衡、先补后用、保证质量”,以储备库形式实现占补平衡。

  第五条 使用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要严格遵守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依托省属国有林场建设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

  第七条 宁德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在古田国有林场、霞浦国有林场和福安国有林场等3个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建设市级生态林储备库,重点在穆洋溪、古田溪水库、交溪干流、青龙山和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建设,备用地总面积3.5115万亩,其中:古田国有林场8718亩、霞浦国有林场10368亩、福安国有林场16029亩。第一期(2021年)规划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3000亩,即三个国有林场各规划1000亩。

  第八条 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规划的市级生态林储备库应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做好充分衔接,避免出现交叉重叠问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行政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的界定成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划界定的相关材料行文上报宁德市林业局。

  第十条 宁德市林业局负责审查、汇总全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材料,并行文上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宁德市林业局负责统计每一年度已使用数量,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和省属国有林场于第二年3月份前完成区划界定等工作,补足已使用数量的生态公益林储备库面积。

  第三章 申请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对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需跨县(市、区)调整补充的,可由县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宁德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宁德市林业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中调剂补充,并由申请单位按规定承担生态林异地补充资金。

  第十四条 符合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

  (一)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二) 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认为可以使用的项目;

  (三) 跨县区域的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项目,其中一县或多县储备库无法满足占补平衡的。

  第四章 档案变更

  第十五条 已使用的市级生态林储备库资源档案应及时更新,有关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森林资源建档小班因子变更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有关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的要求,按照《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已使用市级生态林储备库小班地块的森林资源档案变更工作。

  第十七条 宁德市林业局负责审查有关县上报的从市级生态林储备库中补充生态公益林的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