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未批先建,是否需要查处到位后才能补办手续?

发布时间: 2024-05-16 15:42 来源:宁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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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