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14号)已到期。为规范重新设立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支出方面的专项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方面
1.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包括林木种苗培育、造林补助、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的支出。
造林补助指对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松林采伐改造提升及森林质量提升(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支持范围)以及林业碳汇项目的补助。
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补助指对森林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示范点建设、乡村(社区)绿化美化及义务植树的补助。
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油茶等木本油料基地的新造、低产林改造、管护抚育及高标准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等的补助。
2.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包括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森林步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湿地保护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教育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等。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扑救队伍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草监测补助指用于开展综合性的林草湿普查、样地调查、图斑监测,生态定位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规划范围内的森林频道建设支出的补助。
3.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林下经济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支出。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激励品种创新、承担省政府和省级林业部门组织参加以及设区市政府举办的花卉(园艺)展会等方面的补助。除组织参加花卉(园艺)展会外,其余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
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等支出补助。
林业改革试点补助用于扶持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林权资产量化、林业综合服务提升、林权流转及融资平台建设、现代林业科技园建设等的补助。
(二)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方面
1.资金分配。林业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补助对象:各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等。
2.预算管理。项目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林业专项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 区)林业局、财政局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林业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林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上只能申报一次。
(三)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方面
1.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2.监督。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四、注意事项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林规〔2025〕1号),有效期三年。《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1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咨询部门:宁德市林业局计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