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8-08-31 17:14 来源:宁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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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芬芳委员: 
《关于在乡村建设中加强原生林木保护的建议》(第11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林木资源十分丰富,珍贵树种、名木古树较多,具有很强的生态价值和景观价值。但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为了追求美观和舒适,存在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埋设管道、挖坑堆土等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我局高度重视林木资源的保护,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十三五”期间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危险性病虫害等特殊情况外),对于特殊情形必须采伐天然林的则严格审批。二是加强古树名木的管护指导和组织工作,在2016年全面完成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挂牌保护;明确村民小组或个人等不同主体对名木古树的管护责任。三是对于生态公益林和重点区位商品林(大江大河、铁路、国道两侧部分区域)原则上只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皆伐(杉木、马尾松、桉树商品林除外)。 
对于您提案中所反映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损害林木的行为,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保护意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在乡村建设中大力开展保护古树名木、天然林、珍贵树种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标语、广播、电视、会议、宣传车等形式,用群众理解的语言和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国家有关林木保护政策法规,让名木古树的管护责任人切实承担起管护责任。增强村干部对村庄建设过程中保护天然林、古树名木重要意义的认识,使村干部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对林木保护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正确的认知,为乡村树种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法,依法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对各种破坏天然林、违法采挖移植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用水泥硬化树桩周边,动用挖掘机损伤根系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目前,省正在争取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列入省政府的立法议程。在立法准备过程中,将争取把“规划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景观环境”“涉及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等相关内容写入法律条文,实现有法可依。 
三、密切配合,做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加强与镇村两级组织、水利、住建、农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乡村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砌建保护栅栏、支架支撑、填堵树洞、设置避雷针、使用广场砖等相关保护措施。划定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的保护范围,禁止在此范围内用水泥浇筑。围栏或挡土墙不能紧靠树根,其他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古树的透水、透气、采光和挤占古树的生存空间。同时发挥镇村两级组织、林业站、村建站、水利站、村老人会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大原生林木保护。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省市部署,在全市范围大力组织实施乡村生态景观林营造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我们将引导有关项目村充分利用适宜地块,种植优良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营造生态景观林,修复和提升乡村自然景观。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宁德市林业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