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A类
叶斯颖、魏丽辉、黄丙勇、刘望开、胡起艳、张华昌、雷银清、钟艳虹、张金油等九位委员:
《关于对古田县“省级重点湿地”“省级风景名胜区”等进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建议》(第12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有关事宜
古田县翠屏湖及周边共涉及三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分别为古田翠屏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古田溪省级森林公园和古田人工湖市级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关于本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部署,翠屏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暂不参与本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古田溪省级森林公园和古田人工湖市级自然保护区参与此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2020年9月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已逐级汇总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未批复前,建设项目如涉及自然保护地原有界线范围,仍需依据自然保护地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经科学论证后,确有必要调整相关自然保护地,请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事宜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古田翠屏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3-2030)已于2014年批复。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古田翠屏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调整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确需对古田翠屏湖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调整,应由古田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据了解,目前古田县已委托第三方编制单位重新修编《古田翠屏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和《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保护区,由原批准机关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保护区内的山林权属,属国有的,划拨保护区管理;属集体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其保护区范围、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及国务院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古田人工湖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调整权限在宁德市人民政府,确需对古田人工湖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符合自然保护区调整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由古田县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森林公园调整有关事宜
根据《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古田溪省级森林公园范围调整权限在福建省林业局,确需调整,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按程序报请省林业局批准。
二、关于湿地范围调整有关事宜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经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我市无调整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实行,《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也已开展第一轮征求意见。后期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修订后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局如收到有关转办件后,将依法依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致力于有效推进古田翠屏湖生态资源的保护建设。
感谢您对我市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晓莺
联 系 人:倪为其
联系电话:2911009
宁德市林业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