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
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保护湿地、红树林、珍稀鸟类和中华白海豚等水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三都湾湿地划定的保护区。1994年,三都湾湿地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项目”中已被规划为优先项目。2000年,三都湾湿地被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是福建海湾型滨海湿地的典型代表,是中国重要湿地之一。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三都湾国家重要湿地的核心部分,加强三都湾湿地的保护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环三都澳区域协调发展和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保护区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保护环三都澳湿地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牢固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制度
(一)落实属地管理
2015年2月,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范围和面积调整的批复》(宁政文﹝2015﹞52号)批准,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保护区总面积 2442.64公顷,其中:核心区537.94公顷、缓冲区239.70公顷、实验区1665.00公顷,涉及的行政区域有蕉城区、福安市和霞浦县。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二)规范许可事项
1.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三)严格审批程序
在保护区内从事允许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地点、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强化日常监管
1.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实验区内划定村民的生产小区,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村民的生产活动。
2.凡经批准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区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本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保护区接待境外、国外人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因防汛抗灾、海难救助、紧急避险等原因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并在相关险情消除后,立即退出保护区。
4.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有效保护中华白海豚、黄嘴白鹭、黑嘴鸥等国家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安全。
5.保护区严格限制引进外来动植物。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
(五)落实经费保障
加大保护区资金投入,保护区保护管理经费来源包括:
1.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区管理经费;
2.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建立奖罚机制
1.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①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②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③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有功的;
④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在保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2.在保护区内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护区管理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职责分工
(一)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所辖保护区区域的管理工作。
宁德市林业局是保护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公安、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港口航道、水利、农业、旅游、行政执法、海事、边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保护区管理工作。
(二)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宁德市林业局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纳入宁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所辖的保护区;
3.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
4.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
5.依法制止、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 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四)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保护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同保护和管理;保护区的海域使用权由保护区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德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