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5-08 10:45 来源:宁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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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管理,推进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社会化防治水平,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19425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市场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服务组织(以下简称防治公司)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有相关防治(包括调查、检验)技术设备,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管理规章制度,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包括调查监测,下同)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防治公司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防治公司评价周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施工的经营能力、作业现场和防治效果等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督导检查过程发现防治公司存在不良行为情形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防检疫机构应作为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评价周期可根据特定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其防治技术,以一个时间段计算。 

  某一种林业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病)防治措施多样(如清除枯死木、挂设诱捕器等)、历程较长的,评价实施单位可以按单一措施或某个时段分别作出。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对承包本行政区域防治工程的防治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以防治公司的得分值计算。 

  评价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225日前把信用评价结果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 

  第七条 省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信用评价工作,一年公布一次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八条 防治公司信用评价由公司履约能力评价(20分)、公司良好表现评价(20分)和公司不良行为评价(60分)三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第九条 防治公司履约能力评价得分指评价实施单位对防治公司防治作业能力、专业技术力量、药剂药械储备能力等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得分,满分20分。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林〔20167号)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等级划分规范》(DB35/T 1523-2015)规定,防治公司履约能力评价得分档次(同时具备某档次条件,得该档次分值)与计算方法见附表1 

  第十条 防治公司良好表现评价得分指根据上一年度省林业局对防治公司作出的四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满分20分。其中,信用优秀等级得20分,信用良好等级得15分,信用合格等级得10分,信用不合格等级得0分。 

  上一年度因未承揽防治工程而没有信用等级的,良好表现评价得分按前一年度信用等级标准计分;二年没有信用等级的,良好表现评价得分按前二年度信用等级的下一个等级标准计分;连续三年没有信用等级的,良好表现评价得0分。新登记备案未承揽防治工程的防治公司,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得分暂定为10分。 

  第十一条 防治公司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评价实施单位对防治公司招投标、药剂药械使用、作业过程和防治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得分,满分60分。 

  防治公司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档次(有多个不良行为的,按不良行为最重的那一级档次评价标准得分)与计算方法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依上述三个方面的评价,统计出防治公司的最终得分,作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之前,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防治公司具体不良行为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防治公司接到通知后,对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于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请求核实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内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发现核实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防治公司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防治公司有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不良行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重新对防治公司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根据各地上报的信用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排序,评定信用评价等级,并给予通报。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和信用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承揽多个县(区)防治工程的防治公司,得到多个评价实施单位不同信用评价结论的,省林业局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 

  第二十条 防治公司信用评价得分≧90分的为信用优秀,75分≦得分<90分的为信用良好,60分≦得分<75分的为信用合格,得分<60分的为信用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防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根据本省防治公司信用评价等级考量投标人资格,并合理设置招投标的信用分值。 

  第二十二条 已拥有等级(甲级、乙级、丙级)的防治公司,被评为信用不合格等级的,其等级自动降低一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防治公司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等级等内容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归集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